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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龄津贴普遍的问题(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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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答:申请人在申请高龄津贴时,应提供老年人银行账号用于领取高龄津贴,因老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失能等特殊原因没办法提供老年人银行账号的,可提交其监护人或共同生活的亲属(无共同生活的亲属的为其他近亲属)的银行账号。

  答: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,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,由各县(市、区)、开发区财政全额预算安排;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资金,由市财政全额预算安排。

  答:乡镇(街道)每年4-5月、10-11月,通过智慧平台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认证,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。

  答:对未完成资格认证的高龄老年人,自未完成资格认证当季度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,之后完成资格认证且与上次资格认证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(含一年)的,应补发暂停发放的高龄津贴并按规定继续发放高龄津贴;资格认证间隔时间超过一年的不再补发。

  10、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银行账户、户籍、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或高龄津贴金额出现异常的怎么办?

  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银行账户、户籍、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或高龄津贴金额出现异常的,高龄老年人本人、共同生活的亲属或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村(社区)或乡镇(街道)报告。

  答: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,其共同生活的亲属或监护人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村(社区)或乡镇(街道)报告。乡镇(街道)应当自发现老年人死亡之日起90日内办理停发手续。

  答:老年人或其共同生活的亲属、监护人等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,县级民政部门、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停发高龄津贴,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津贴,并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;涉嫌违法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。

  答: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高龄津贴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予以通报批评;工作失职失责,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的,依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。对贪污、截留、挤占、挪用、私分、冒领高龄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,依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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