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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——普遍的问题的信息公开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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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关于发布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——普遍的问题的信息公开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》的通知

  为了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全方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,进一步压实发行人、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的“看门人”责任,根据全方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,上海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本所)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首发、再融资、重大资产重组申报文件中的普遍的问题进行了梳理,制定了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——普遍的问题的信息公开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》(以下简称《指南》),现予以发布,并自2023年3月18日起施行。本所于2021年2月1日发布的《关于发布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——普遍的问题的信息公开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〉的通知》(上证函〔2021〕230号,以下简称原《指南》)同时废止。

  2023年3月18日起,沪市主板和科创板新申报的首发、再融资、重组企业应当按照《指南》要求提交自查表。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科创板首发企业和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申报的主板首发企业,应当按照《指南》要求补交自查表;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3日本所接收的中国证监会沪市主板首发、再融资、重组在审企业(即主板平移企业)无需提交自查表。科创板首发在审企业已经按照原《指南》要求提交自查表的,不需要重新提交。

  上述指南全文可在本所官方网站()“规则”栏目下的“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”栏目查询。

 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——普遍的问题的信息公开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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